中新網北京10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在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中,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會上表示,《規定》明確加大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孫軍工表示,《規定》加大了司法保護的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絡環境規範有序。
(原標題:最高法:網絡侵權案中被侵權人最高可獲50萬賠償)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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